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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庭审前必做的准备工作

时间:2018-08-22 12:49:3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离婚律师 点击: 526次
离婚律师庭审前必做的准备工作
    在离婚案件中,充分的诉讼准备是必不可少的。作为离婚律师,应该对于离婚案件的诉讼流程、证据收集、财产保全、文书写作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提高胜诉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结合自己办理案件的经验,总结出以下律师在离婚案件庭审前所需要办理的事务流程及应知事项,供大家参考。
  
  首先,立案前应该做哪些工作?在立案之前,律师应该询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一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对自身具有哪些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哪些权利具体在庭审过程中能够被法院支持从而实际实现缺乏理解,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发挥引导作用,将其没有提出、但是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从而能够被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纳入起诉状中。
  
  律师应在立案之前,应该从多个方面检查自己的立案准备工作是否已经达到充分,从而使立案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不会因为缺乏必要的材料或者程序被法院拒绝受理。需要检查的方面,包括如下几点:
  
  1、是否已经充分了解了具有管辖权法院立案庭工作时间和立案具体流程,立案所需要的材料和相应的证据是否都已经准备到位?当事人是否已经亲自签署了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是否开具?
  
  2、审查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如需提起,确保相关准备工作就绪,相关材料准备完成。
  
  3、确保立案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原件已经收集整理完毕,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按照法院的要求准备完毕,特别检查证据复印件的份数是否符合法院的要求。
  
  4、确定双方当事人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以及其他个人财产清单已准备完成。
  
  5、审查是否已经对于庭审诉讼策略制定了具体的方案或提出了相关的思路,是否与当事人就相应的方案和思路进行了讨论。
  
  6、确定立案所需要的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用、诉讼费用等费用是否已经准备完毕,仔细全面检查是否还有其他需要准备的事情。
  
  其次,律师应该履行诉前告知的义务,特别是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的,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婚姻法第46条主要是规定无过错方对于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方,具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如果无过错方是作为被告的,可以在离婚诉讼的一审提出损害赔偿的反诉请求,但如果一审的时候没有提出,二审才提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只能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在庭审之前,律师还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如果发现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及早与承办法官联系,进行公告送达;
  
  2、如果离婚案件的被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联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参加离婚诉讼;
  
  3、如果委托当事人是港澳台人士、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籍人士的,其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办理认证或者公证,如果没有办理的,当事人必须随同律师一起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并出示相关证件。
  
  4、如果存在被告可能出境的情况,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原告的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律师申请对被告限制出境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列明事实和理由,并缴纳保证金。

      5、在办理完立案手续之后,律师应当及时将受理通知书、缴费票据、举证通知书等文书交给当事人。
(责任编辑: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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