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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与索赔的风险控制

时间:2013-11-09 19:21:2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67次
签证与索赔的风险控制如下: 1.对方拒收材料应采取的对策。实践过程中,常发生有当事人拒绝签收信函、签收报告材料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公证邮寄方式送达,也可以送交给发包方的收
  签证与索赔的风险控制如下:
  1.对方拒收材料应采取的对策。实践过程中,常发生有当事人拒绝签收信函、签收报告材料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公证邮寄方式送达,也可以送交给发包方的收发室。仅以挂号信的方式或快递方式送达,在法律效力上的认可还是有争议的。所以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请公证员公证,证明巳把需递达的材料放^信封并寄出,有公证书和邮局回执就可以充分证明送达的事实。
  2.重视合同对索赔时效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
     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6 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实践中,一些具体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的合同,对于索赔时效有更具体的规定。例如,香港某测量师行起草的北京首都时代广场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额外索赔”的条款规定,总承包人的索赔必须在引起要求的事件发生后1个月内向建筑师提出,并在事件发生后2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则应视为不合理逾期申请,而承包人则应被视为放弃此等要求赔偿之权利;另外北京世纪朝阳花园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就“总承包方的索偿”规定如下:在引致有索偿的事件发生后l4天内,总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出有意索偿的书面报告,并在书面报告后2】天内提交索偿额的具体计算资料;总承包方迟提出或迟交资料的索偿将不获考虑。
  索赔方如不严格遵守索赔时效的规定,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则其索赔的宴体权利消灭。如果发包人发出正规的变更指令,索赔较易处理;当发包人通过口头或暗示方式T达变更指令时,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信函要求发包人对其口头或暗示指令予以确认。当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时,承包商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计算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的数量;保证承包商在各个环节上符合合同要求。这样,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在进行争议评审或仲裁时,承包商可以处于有利地位,可以得到应得的补偿。
  3索赔费用计算内容。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索赔费用包括如下内容:
    (1)人工费。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包括: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I[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谋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在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6)利息。索赔费用中的利息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7)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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