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证投标人获得公开招标的工程为条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北京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居间保证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获得公开招标工程寿由起诉对方要求培付保证中标费用被驳回上诉案 关键词:投标人公开招标合法形式非法目的无效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注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04)高民终字第00408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6月30日 f上诉人】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北京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8中国指导案例、参考寨倒判旨总提炼:建设工程、征收拆迁纠纷年第2辑(总第56辑 裁判规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日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鉴订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保证上诉人获得公开招标工程,上诉八承诺给付被上诉人一定报酬,协议签订后,上诉人通过招标取得7协议中所涉工程的施工,但是没有按协议支付被上诉人报酬。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可否据此要求上诉人支付报酬。 裁判理由: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亦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以保证上诉人获得公开招标工程为条件,与上诉人签订协|义,上诉人承诺给付被上诉人一定报酬,设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为无效.冈此,被上诉人不能据此协议要求上诉人给付报酬。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隋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阻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巢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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