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当事人未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基本案情: 祟外指挥部成立后,代表被上诉人对公路南部段进行改造。案外指挥部在施工过程中与49个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历经两年后全面竣工。案外指挥部与各施工单住确定的竣工结算价款为:公路南部段的工程总造价为10.852. 39万元,被上诉人巳向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敖10,299 72万元,尚欠工程款552 67万元。上诉人作为49个承建单位之一,要求被上诉222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建设工程、征收拆迁纠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核准该路段的工程总造价j 9450万元、在竣工结算的基础上棱减了J402.39万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工程价敖,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布一致。 争议要点: 如何确认工程价款。 裁判理由: 案外指挥部代表被上诉人与49个单位所签汀的一系列工程承包合同,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行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凌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甥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工程造价审计只是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当事人并来约定以础作为结算依据,应以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为依据。所以被上诉人应当培付上诉人剩余工程款。 适用法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答复意见》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台目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蒋审甘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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