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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3-11-24 13:14:3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46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山西安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 由】建设L程合同纠纷 I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寨 号】( 2003)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山西安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  由】建设“L程合同纠纷
I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寨  号】( 2003)民一终字第】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3年4月9日
授权范围代理关系
【上诉人】山西安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裁判规则:
  (1)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旎工完成后,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
  (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案外筹委台签订代建合同,委托上诉人建设涉案工程。被上《人与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为承包方,上诉人为发包方。工程竣工后双方对蝗工结算作出约定:竣工报告批准后,被上诉人应在30天内将竣工结算报告提交上诉人代表审查,上诉人代表在收到结算报告后15天#给予审批。上诉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手续可视为被上诉^竣工结算报告已被批准,从第31天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竣工l并通过验收且已投入使用。同年案外筹委会委托建筑经济管理站对工程数目结算数额进行审核,双方代表参加审核。三方对各个分项结算造成一致,在目算单上一一签字,但上诉人未依约定支付工程款。
争议要点:
(1)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
(2)案外筹委会是否为付款义务主体。
  裁判理由: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上诉人与案外筹委会签订的代建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大部分已履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尘督站在有双方当事人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了验收,评定为优良工程,现工程已投入使用。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弃付工程款的利息。
    (2)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档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拱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诉人受案外筹委会委托且萁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被上诉人知道案外筹委会是委托人,因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的主体不应是案外筹委会和被上诉人,案外筹委会不是付款义务主体。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己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持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昀除外。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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