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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丁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时间:2013-11-24 13:21:2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42次
建筑丁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中国国际建设套司申请执行北京多伦多国际医院退还工程数寨
关键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债权工程款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02)京仲裁字第289号
【审级程序】执行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J2月14日
【申请执行人】中同国际建设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多伦多国际医院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建筑丁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困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其建筑工程欠款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并拍卖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又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厦地上建筑物为案外人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
争议要点:
如何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与案外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的受偿顺序。
  裁判理由:
  昂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瘟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裎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在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故可以认定申请执行人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优先于享有抵押权的案外人的债权受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末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可以催告发包入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敖。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教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一蠢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干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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