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调整部分工程款的结算 ——上海福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工程变更施工工程款结算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00)民终字第125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5月8日 【上诉人】上海福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年第2集(总第6集) 裁判规则: 施工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方多次对工程进行变更,施工方施工完毕,该调整部分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被上诉人对商业中心进行施工总承包。同月双方又签订了涉案商业中心大楼电气王程闭口价协议和涉案商业中心大楼给排水工程协议作对施工合同的补充。在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装修过程中,上诉人多次出具工程变更单,对装修项目进行调整,且各阶段的装潢装饰工程费用都经由上诉人工程部负责人校对后签字认可。被上诉人将涉案房屋装修完工后交由上诉人使用,上诉人实际接收了装修工程。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能否要求上诉人支付T程余款。 裁判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台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趣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于三份闭口价合同以外的装修等工程,双方虽没有达成书面协议,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此项工程进行过协商,上诉人多次出具工程变更单,被上诉人已施工完毕,上诉人已实际使用,因此,应确定该部分工程款按实结算,以委托鉴定机构审计确定的工程款为准,由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的,发生质量或者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行承担。上诉人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开始使用上述工程,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应南其自行承担。因此,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年工程保修期届满时.向被上诉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笫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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