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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谁有权利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时间:2013-12-05 19:28:0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72次
问: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而进行工程承包的,合同应为无效,在工程经竣工验牧合格后,请问:(1)到底谁有权利向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借用企业还是出借
问: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而进行工程承包的,合同应为无效,在工程经竣工验牧合格后,请问:(1)到底谁有权利向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2)如果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按卖结算工程款7 (3)如果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款’
  南京建筑律师答(l)对于无效合同,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司法解释》第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请求权属于承包人,这里的承包人是指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呢?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司法解释》第2条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的依据,是依据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台同,还是依据客观上在借用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问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呢?很显然,由于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不可能据此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只能基于客观在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因此,这个请求权只能属于借用资质的借用人。
(2)依照《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属于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付就,也就是说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此时发包人如果提出要求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依照《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结算.一般来说,承包人不会要求按实结算,因为,正如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在前面问题中所阐述的,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不定会比合同约定的价款高。如果承包人一定要求按吏结算,此时视为承包人放弃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按实来结算工程价款。咨询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更多专业建筑工程法律问题请登陆http://www.jsjsls.com/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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