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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评估司法鉴定评判标准

时间:2013-06-24 10:52:3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78次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否准许,双方当事人往往争议很大,事实上,鉴定与否,往往也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审理结果。南京专业建筑律师从一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工程竣工,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否准许,双方当事人往往争议很大,事实上,鉴定与否,往往也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审理结果。南京专业建筑律师从一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工程竣工,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院的规定表明,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是,建设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发包人也未擅自提前使用的,江苏高院规定应予启动质量鉴定。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或者要求承担修复费用,或者在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后提起质量反诉。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发现存在一些质量缺陷,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是,承包人拒绝履行保修义务,或者称缺陷并非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故不同意履行保修义务。该种情况下,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或者反诉,司法鉴定是否应当准许呢?
        南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认为,该种情况不适用江苏高院规定,原因在于江苏省高院规定是针对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进行的抗辩,而非提起反诉。若提起反诉,则需要针对发包人的请求,审查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修复。因此,就质量问题应进行司法鉴定。
        3.工程竣工,虽未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出具了合格证。关于此种情况,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并申请鉴定,但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司法鉴定是否准许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竣工,但是未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视为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故发包人申请鉴定的应予支持。南京建筑律师认为,该观点不能成立。原因在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出具了合格证,证明工程已经经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而监理单位是代表发包人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故应当认定为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因此发包人申请鉴定不应准许。而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验收,只是行政机关的要求,其不适用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平等的施工合同关系。
        4.施工过程中,双方就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起诉并提出主张。
        虽然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规范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但是,这些验收并不免除工程竣工后的竣工验收,因此,承发包双方如果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存有争议,则应准许通过鉴定方式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隐蔽工程验收或者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予准许质量鉴定的申请。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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