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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管辖刑期折抵

时间:2013-11-12 19:37:3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857次
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77条第2敖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依法撤销缓刑的,应当收监执行厚判刑罚。白于原判是壤刑而非实刑,厚判宣告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可能已被先行羁押,同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在被依法撤销缓刑前也有可能被先行行政或刑事拘留,或者固涉嫌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满罪被先行羁押。那么,先行羁押的期间应当如何从撤销缓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扣除呢?我们认为,具体折抵扣除办法应当是: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目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满罪依法被撤销缓刑的,首先应按照《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对新罪作出判决,再依照刑法第69条确定应当实际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将团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和因新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一并从最后宣告的刑罚中予以折抵扣除。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依法撤销缓刑的,一般只应将目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从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中予以折抵扣除。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而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而羁押的时间,由于针对的是另一个行为,因此,不能从撤销缓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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