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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未执行以前,又在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时间:2013-11-12 15:49:4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468次
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刑未执行以前,又在五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团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上有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之争。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自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除必须具备“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雌后,在五年内再犯”这一时间条件和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一主观条件外,还必须具}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刑法条件。没有这一条件或者具备这以条件而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均不能构成累犯。因此,《刑法》第65条中规定的“刑罚”应当理解为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扩大理解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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