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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认定

时间:2013-11-12 16:05:1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588次
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认定
    南京刑辩律师认为,对此神情形,一般仍应当认定为自首,主要理由是:(1)在有些时候,尤其是在犯罪人的罪行尚未被发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知其到指定的地点,很难说是为了讯问,而完全有可能是将其作为一般的证人面向其了解案情,或者只是将他作为一般的盘查对象进行询问。(2)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据此,口头通知,即便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包含着传讯的意图,也不是法定的传唤方式。因此,将口头通知等同于传唤、讯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如果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发出某种“口头通知”,实质是诱捕犯罪人的一十策略,此时行为人若如约前往的,则应另当别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犯罪人到达约定地点,司法人员往往期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此之后,即便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能再对其以自首论,因为此时他已出于被动归案的状态,已丧失了自动授案的时机。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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