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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电话报警滞留现场应当认定自首

时间:2013-11-12 16:00:3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432次
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多次用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未涉及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如实供谜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
  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多次用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未涉及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如实供谜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主要理由是:其一,被告人滞留作案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的行为,具有自动性,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昀规定;“自动投寨,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以达到利用较低的司法成本查明案情,及时进行刑事追诉的目的。对于案发过程中,无论是被告人本人报警或由他人报警,也不论报警内容是否涉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案发后滞留现场是出于等侯警方处理之目的,即可认定被告人到案具有自动性,视为自动授案。其二,被告人在警方询问(或者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本人及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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