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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通常是过失犯罪)后在抢救伤者或财产的过程中被抓获的自

时间:2013-11-12 15:57:3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441次
南京刑事律师 认为,在此种情形下能否对行为人论毗自首,应当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劝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详言之,在以下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在此种情形下能否对行为人论毗自首,应当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劝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详言之,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认定行为人成立自首(以行为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为条件):(1)行为人在犯罪后已及时自行通过电话等向有权接受其投案的单位或个人报案,或者已委托他人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上进单位或个人是在接到犯罪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人的报案后,方赶往其持救伤者或财产的现场将其抓获的。因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曲规定。(2)行为人在抢救伤者或财产时,已明确对他人包括围观群众言明,其准备在将伤者速去救治后或将财产抢救完毕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投集的。因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关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反之,如行为虽有抢救伤者或财产的表现,但其本人并未采取适当措施及时报案,也未委托他人代为报案,且也无证据证明其确实准备在抢救债者或财产后投案的,那么,就仍然不能认定其有自动投案的表现,不能认定其成立自首。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有必要指出的是,作如上处理,并不会如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带来用刑不公的问题。因为,是否认定成立自首是一个问题,是否从宽处罚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对于为争取“从宽”而放弃抢救伤者或财产的犯罪八,即便认定其成立自首,也可依法币对其从宽处罚;相反,对于园抢救伤者或财产而耽误自首时机的犯罪人,即便不认定其成立自首,但考虑到其有抢救伤者或财产的情节,也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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