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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时间:2013-11-12 16:59:5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73次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赚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应视为自动投寨。
    要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目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耀的解释》(以下筒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前提是要准确地理解此《解释》规定的相关条件。从《解释》规定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授案直当视为自j}}投案”的内容看,凡此种情形视为自动投案的,其条件一,亲友主动报案}第二,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在这里,“送”的基本含义应当是“送去”,审要有遂的行为。但速并不等于全部含不能仅以这句话表面意思对“迭去”一词去作执义的理解,限定为亲友嫌疑人亲自“送到”司法机关的行为。而应当对遣一规定从本质意义上的理解。从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遵去投案这一行为的车身看,它的直接作果就是使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不与司法机关对抗和遗匿,不至于飑匿于社会继续犯罪,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因而“将犯罪嫌疑人选去投寨的”这一规定的本质舍义是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将其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刑法规定的构成自首两个必要法定条件之一的“自动投亲”的本质属性。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能将犯罪嫌疑人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的,都应当看作“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授案”。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集,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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