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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刑事证据质证意见

时间:2013-06-22 10:52:5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716次
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不具有合法性。 ⑴《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不具备法定形式。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
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不具有合法性。
⑴《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不具备法定形式。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组成。
而本案证据卷第20-22页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除《远程勘验笔录》外不具备其他内容。勘验笔录载明的附件1、2没有随卷移送没有举示质证,侦查机关有隐匿证据之嫌。
⑵远程勘验指挥人员不符合规定。
本案远程勘验指挥人不是广陵区公安机关负责人,违反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组织与指挥第十一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指挥员应当由具有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工作,指挥员由案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的规定(本案根据正义网江苏20120804报道属于公安部督办重大案件)。
2、《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不具有客观性。
一方面,根据被告人当庭陈述,被告人网站在2012年4元13日无法登录打开,服务器已经关闭,但2012年4月17日公安机关进行远程勘验,该事实存有疑问。另一方面,没有提供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予以证实,不能仅凭一名指挥人员二名勘验人签字盖章的所谓记录就认定真实客观。因而该证据客观真实性存疑。
3、《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不具有关联性。
不论是《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还是《远程勘验笔录》都无法证实提取图片淫秽图片6789张图片采取什么方式、通过什么路径、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下载于被告人网站哪个文件夹、哪个文件。
因此《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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