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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质证意见

时间:2013-06-22 10:54:2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87次
1、鉴定书内容记载错误、记录内容篡改后和委托书内容矛盾,和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记载内容大相径庭,与案件事实不一致。 ⑴、审验情况记载不规范。审验情况记载 审验经远程勘验从该网站内容下载、
1、鉴定书内容记载错误、记录内容篡改后和委托书内容矛盾,和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记载内容大相径庭,与案件事实不一致。
 ⑴、审验情况记载不规范。审验情况记载“审验经远程勘验从该网站内容下载、截取”的共6980张图片,发现其中有6789张图片,其内容中----6种情况一方面没有进行区分每种图片张数,另一方面与远程勘验笔录记载“网站打开后,内容为普通网页界面”相矛盾。
⑵、鉴定书记载被告人被抓捕时间为20120410与客观事实不符。
⑶、送审物品描述为“名称涉嫌淫秽物品图片规格JPGPNG数量6890张”与事实不符。事实是送审物品为光盘,并且光盘中图片仅仅为JPG规格。
2、鉴定人员没有出庭作证违反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08〕101号第二十九条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控辩双方的质询。经庭前证据交换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鉴定人可不出庭。
3、鉴定结论所涉图片应当经被告人质证而未向被告人出示质证。
鉴定意见书内容不明确、内容错误、鉴定人员没有出庭作证,因而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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