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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书

时间:2013-06-22 10:37:5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04次
关于请求 ***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追究 *** 故意伤害致 *** 两处轻伤的刑事责任的请求书 申请人:***,男,1960年1月生,汉族,***公路管理站职工,住******镇***组 被申请人:***,男,***
关于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追究***故意伤害致***两处轻伤的刑事责任的请求书
申请人:***,男,1960年1月生,汉族,***公路管理站职工,住******镇***组
被申请人:***,男,******小楼村村民
   被申请人2010年10月28日下午13时左右带领***、***、***、***等人先后五轮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致申请人两处轻伤。后***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人民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申请人根据贵院赵姓检察官释明于2010年12月13日向赵姓检察官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人民检察院自2010年11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人民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至今已经达49天,仍然没有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的规定。
   故向***人民检察院专门提出申请,请依法公诉为盼(申请人保留向相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二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于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超过审查起诉期限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报告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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