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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控告状

时间:2013-06-22 10:41:5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722次
控 告 状 控告人:****,男, 月生,汉族,住本市经济开发区大***室 被控告人:****,男,汉族,住本市****** 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 2011年6月15日夜里十一点左右,被控告人****伙同另外一人赶
    
控告人:****,男, 月生,汉族,住本市经济开发区大***室
被控告人:****,男,汉族,住本市******
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
2011年6月15日夜里十一点左右,被控告人****伙同另外一人赶至控告人在月星集团工地驾驶自卸车进行施工的现场,声称有事找控告人将控告人驾驶车辆拦下。控告人下车后,被控告人及其另外一名同伙殴打控告人辱骂殴打控告人,殴打大约五分钟后,把控告人强行拖入工地大门口的一间房屋继续殴打。之后被控告人的另外一名同伙赶至该房屋,三人继续殴打控告人,时间长达二十分钟左右。在殴打过程中,被控告人及其同伙动用木棍、米尺和凳子殴打控告人,造成控告人下额额骨骨折、右侧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颞额关节挫伤。控告人当时伤情严重,被送往解放军第九十七医院抢救治疗,手术住院两星期后出院休息静养。
控告人报案后,徐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大庙派出所予以立案,并与2011年7月29日委托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2011年8月3日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徐州物鉴伤字[2011] 6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确认控告人伤情达到轻伤标准。
被控告人多人数次轮番伤害控告人,情节恶劣。被控告人召集多人先后进行多轮殴打,参与人数多达3,多人数次伤害控告人。
被控告人的伤害后果严重。一方面,造成控告人轻伤害的后果;另一方面,导致控告人极大痛苦并承担巨额医药费。
被控告人的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手段残忍。被控告人及其同伙动用木棍、米尺和凳子殴打控告人,殴打事件持续长达半小时之久。
被控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大。被控告人甚至试图用菜刀致残控告人,被他人抱住才未能得逞。控告人出院至今已经两个多月,被控告人不再过问控告人的死活,不仅没有道歉悔罪,甚至威胁控告人及家属,扬言要让控告人不得安生,更不要谈支付后续的医疗及康复费用。
被控告人的伤害行为社会影响强烈。被控告人及参与殴打的另外两个行凶之人至今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依然逍遥法外。
有鉴于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社会正义,全面侦查案件,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将对寻衅滋事至我轻伤的****等人绳之以法。
此致
******开发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
年   月   日
注:请将本《控告状》附卷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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