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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实质条件

时间:2014-03-04 22:08:2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朱梅 点击: 1946次
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具体地说,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减刑:一是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

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具体地说,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减刑:一是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8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而是具有立功表现的。根据以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对于并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有立功表现的,南京律师认为也是可以减刑的。有立功表现的人通常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前提,但也不排除没有这种前提的立功表现。正因为如此,刑法规定“可以”减刑。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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