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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解析:结婚时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可否申请婚姻无效

时间:2018-08-22 13:04:0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735次
南京婚姻律师解析:结婚时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可否申请婚姻无效?

  在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的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男女一方或双方,在所谓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而影响其婚姻效力的情况。在我国要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

  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如果未达法定婚龄,即领取结婚证,这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比如在南京婚姻专业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是父母包办婚姻,于2008年1月1日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后被告于2008年12月23日生下一女孩,婚后被告对原告感情冷淡,常常回家居住,2011年2月,被告又说要回家探望其祖父,至今未回,因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系包办婚姻,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并不稳固,婚后被告不能抚养孩子,也不能承担操持家务的义务,双方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在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婚姻,属于,因为婚姻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婚前草率成婚,缺乏了解,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另查明,原告和被告结婚时,均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在法庭审理之时仍未达法定婚龄,虽然原被告在婚姻登记部门领取了统婚证,但其领取的结婚证系出示虚假的身份证明,而骗取双方在当时和至今仍未达法定婚龄,而法定婚龄是婚姻效力的实质要件,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婚姻,依法予以解除,法院最后判决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应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真实的年龄信息,如果通过伪造身份证件,虚报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应属无效,无效婚姻关系是存在很大的风险的,其风险在于夫妻双方,彼此之间不形成法定的夫妻关系,不具有配偶之间应当享有的权利,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不能相互继承财产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前,主要对双方有一定的了解,建立起比较稳固的情感之外,另外要注意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避免出现婚姻无效的情况,使婚姻家庭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而给双方造成较大的感情和经济损失。


      本文由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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