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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暴历史是否影响子女抚养权判决?

时间:2018-08-22 13:00:5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家许光 点击: 659次
有家暴历史是否影响子女抚养权判决?

  在南京离婚专业律师所办理的诸多案件的中,抚养权争议占了很大的比例。南京婚姻法专业律师认为,父母子女关系是因为先天的血缘而产生的一种自然的亲属关系,不因父母的间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使父母离婚,婚姻关系解除,双方仍要对其未成年子女善尽教育抚养的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不过,父母解除婚姻关系仍会对子女产生不小的影响,原来子女是由双方共同直接抚养,父母离婚的后,虽然双方都继续对子女尽抚养义务,但子女只能跟随一方共同生活,所以将子女判给哪一方,往往成为离婚夫妻争议的焦点。

  在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承办的一起案件中,被告王某(男)和原告严某(女)在结婚生子的后,被告即长期前往上海打工,对女儿照顾多有不周,儿子主要由严某及其父母抚养。后因为王某脾气暴躁,经常殴打严某,双方已无法正常沟通交流,夫妻感情破裂,严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儿子系王家三代单传的独苗,要求由自己抚养。严某诉称王某具有暴力倾向,儿子随其生活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且自己的父母原意协助自己抚养儿子,儿子不满两岁仍在哺乳期,随自己生活对其健康成长较为有利。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自身情绪和行为控制能力较差,性格暴躁,且结婚数年来在家庭责任的承担上有所欠缺,孩子随其生活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且孩子尚在哺乳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因此,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母亲严某,王某每月向严某支付抚养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足两周岁的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判归母亲,不过也不是完全不能由父亲取得抚养权。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取得了一致,如无特殊理由,法院也不会加以干预,一般会予以准许。另外,如双方无法就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取得一致的,母亲存在下列情况的一,也可以判决父亲取得抚养权:(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具有抚养能力而拒绝抚养子女的;(3)其他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情形。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顺利成长。

       本文由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家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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