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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单身骗婚的“感情负债”应否让另一半承担

时间:2018-08-22 13:00:3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17次
假冒单身骗婚的“感情负债”应否让另一半承担

  在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经恋爱后结婚,但王某一直在外沾花惹草,后竟发展到假冒单身哄骗未婚女青年李某在外和其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地步。2012年,王某还伪造了身份证件,与李某登记结婚。后李某无意间发现了王某已经有妻女的事实,一怒的下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虚构自己单身的事实并伪造身份证件,骗取李某与的登记结婚,严重损害了李某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违背了公序良俗,应给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王某经济困难,无力给付,李某向法院申请将张某列为共同被执行人。张某认为由于王某对李某造成身心伤害和人格侮辱而产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而且自己对王某在外出轨骗婚的事实毫不知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南京离婚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因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对外产生的债务,具有共同偿还的连带责任,即使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仍应对此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款,当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负担比例的债务人可保留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但是,对于不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对外债务,应该由借贷该笔款项或者对该债务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在本案中,王某因个人的不正当行为,损害了李某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而需要向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5万元,这笔债务是“情感负债”,应当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王某的妻子张某对这笔债务的发生不负有任何个人责任,当然也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律师提示:判断一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是否都对该笔债务知情并一致同意借款,或者相关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该笔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法院判决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执行异议,如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如夫妻一方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以为另一方的个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被追加的一方可以利用执行异议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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