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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相关期限规定

时间:2013-07-27 09:46:4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2142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开庭和宣判,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一般说来有以下规定: 一、起诉书送达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开庭和宣判,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一般说来有以下规定:
        一、起诉书送达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二、开庭通知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规定有两个含义,一是参加庭审的人,法院应该在开庭三日之前通知,包括老薄,有权在三天之前知道开庭日期;二是向社会公布,也是三天前。一般的案子就是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里贴一张公告,我曾经遇到贴在电线杆子上的。当然,老薄的案子肯定会在媒体上公布。
        三、宣判
        刑诉法第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上述规定信息量较大。
        一是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应该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当然,只要不超过三个月就不违反“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法律规定。 
        二是有某种情况,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当然需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还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是如果上面的时间都用完了,还不能宣判,或者不想宣判,也就是“特殊情况”,那么报请最高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多久?没有规定。看最高法院的决定。
  
但是,不要以为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你就可以算出一个刑事案子需要多长时间了,因为我国法律有太多的可以延期审理情形。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为了办理上述“一”、“三”的事项,需要花费不一定的时间,这些时间是不算在审限内的。至于“二”的规定,则是有时限的。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当然,这一个月,也不算在审限内。
         基本上述法律对审限的规定。不知各位算出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后何时开庭,何时宣判了吗?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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