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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支付租金的义务

时间:2013-12-22 11:01:5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457次
承租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提醒
  承租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南京房产律师精解
    支付租金的义务足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租金是承租人使周收益租赁房屋的对价,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这里主要涉及支付租金的期限、租金的数额、支付租金的方式等问题。
  房屋租金的支付期限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关系到租金支付的时间,一般在合同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可以按年、月、日计算,也可以小时计算。租金的支付可以是一扶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一次支付可以是事前支付,也可以在租赁期间届满之后一次支付,这些都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但是实际生活中,往往出现没有约定或者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这时应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如:当事人在2003年1月订立了一个房屋租赁合确,租期为两年三个月·没有约定交付租金的具体时间,则承租人应该分别在2004年1月、2005年1月、2005年4月交付租金。房屋租金的支付数额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法'fl或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房屋租金的数额的确定作丁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房屋租金一般以货币计算,但是不咀货币为限,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其他物充当租金。
    承租人应该及时足额的支付租金。《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立付或者避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姐人可以解除台同”。承租人违反支付房屋租金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无正当理由来支付租金;二是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这里所指的“正当理由”,即承租人的免责事由,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已无法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请求不支付租金;二是因出租人没有履行义务,如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要求;在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出租人不尽维修义务的;三是因承租人本身发生一些意外事件致使其暂时无力支付租金。除有正当理由外,承租人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出于维护合同稳定性的目的,出租人有催告承租人于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合同法没有做出规定,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卜皿条的规定,“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即六个月后承讯人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台同。租赁合同被解除后,租赁期间尚未届满的,合同终止履行,承租人应返还租赁
物-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赔偿。
房产律师实务指南
    1如果房屋租赁合【司对租金的交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卜一条和第二百二f.六条的规定,租金的交付期限的确定标准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西议的.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t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昀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不存在违约问题。我们认为“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导致的租赁房屋的损失;二是意外事故导致的房屋的损失;三是出租人不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房屋的损失,如:雨季出租人不尽维修的义务,导致租赁房屋坍塌。
  3.还要注意一下租金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相关房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六舞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i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问届蒲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A无正当理由来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目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网租赁物邮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j,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f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佛商议定,不得任意拍高。
  出租人除收取租垒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承租人嘘当按照合同规定交租,不得拒交或拖欠。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油闲置6个月以上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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