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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2013-09-25 12:35:5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90次
一、 劳动合同 约定保密义务的条款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种类,其生效要件与其他民事合同的生效要件基本相同,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主体资格、 合同内容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

   一、劳动合同约定保密义务的条款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种类,其生效要件与其他民事合同的生效要件基本相同,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特殊性则主要体现在国家有特定的法律法规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及合同内容的特定方面进行规定,以实现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目标。既然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那么,作为劳动者则有义务遵守这一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约定保密条款与法定竞业禁止

  《劳动法》第102条也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说,这里的保密约定与理论上通说的竞业禁止规定比较接近。所谓竞业禁止,一般是指公司员工有在一定时间内保守公司业务秘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许可,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向他人泄漏业务秘密并获取利益。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在公司与高级管理人、高新技术公司与其技术人员等之间签订,在公司法理论上,公司的经理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还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因为这些人员一方面掌握着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其对公司的忠实度甚至可以影响到该公司的生死存亡,仅从维护商业秩序的角度出发,法律也必须对此类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这些人员往往在公司享受高薪待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一般法律原则,其必然也要对公司负有更多的义务。因此,在劳动者违反了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业务时,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密费对保密协议法律效力的影响

  一般来说,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密费一般是用人单位要求知晓该单位相关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遵守竞业禁止的约定而给予的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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