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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劳动人事管理应注意什么?

时间:2014-02-09 13:39:5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716次
南京劳动律师提醒,企业在与军人建立劳动关系及中止劳动关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与参军职工协商,合法中止合同;2、录用退伍军人,可享税收优惠;3、注意确定与军人劳动期限的长度。
       军人在社会上有着特别的地位,对军人的劳动人事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和合理安排。对于军人员工到企业就业以及员工参军等情形,应当特别注意处理,提前预防以后出现劳动争议。南京劳动律师提醒,企业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及中止劳动关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与参军职工协商,合法中止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人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人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如果企业有职工应征人伍,企业可与职工协商要求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这里的中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因故暂停履行,待职工退伍后恢复履行。
      2.录用退伍军人,可享税收优惠。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劳动者时,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将获得国家的特殊待遇。我国为鼓励企业安置退伍军人,规定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兵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认定的,由税务机关审核,这两类企业都可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注意确定与军人劳动期限的长度。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 354号中规定:“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这个规定,只有对初次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如果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退伍军人入伍前已经就业,入伍后仍和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退伍后仍从事原岗位工作,不能认为是初次就业。这种情况下如果退伍军人提出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拒绝。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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