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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病假情形下的工资支付

时间:1970-01-01 08:00:0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32次
2005年7月,时为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李某进入浙江杭州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经济效益较好,同时也为全体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也一直很满意。但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3
       2005年7月,时为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李某进入浙江杭州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经济效益较好,同时也为全体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也一直很满意。但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3月,李某因患上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以已为李某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为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6月中旬,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迟延支付病假工资的赔偿金,并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裁决公司补发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并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迟延支付病假工资的赔偿金,并撤销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本案例中,企业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不意味着免除企业的其他义务,企业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是劳动法课以企业的法定责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工资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病假工资待遇高于此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所以,浙江杭州这家公司对医疗保险所承担的义务以及自己的法定责任在认识上还存在偏差,这也直接导致了其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败诉。同时,企业没有任何理由在员工法定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所以仲裁机构一并撤销了解除决定。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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