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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款到提成制度是否有效?

时间:2014-01-08 09:41:5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85次
刘某在本市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6月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刘某在办理手续时提出5月、6月均有相关的销售业绩,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5月、6月的销售提成款,公司则表示,销售款尚未到
       刘某在本市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6月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刘某在办理手续时提出5月、6月均有相关的销售业绩,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5月、6月的销售提成款,公司则表示,销售款尚未到账,所以,个人的提成无法支付。什么时候款项到账,什么时候付款。如付款时员工已离开公司的,就无法兑现。刘某与单位协商未果,将公司告上仲裁庭。庭审中,公司称,对刘某在2013年5月、6月的销售业绩无异议,对刘某提出的应提成数也无异议,但公司以《销售员补充合同》为证,说明该合同约定销售员应将当月所发生业务的账款收齐并结清,个人的提成部分,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兑现。公司认为刘某所作出的业绩销售款并未到账,所以不符合公司支付提成的条件。另外,刘某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员工,也无须前往追讨应收账款,故不同意支付其销售提成。刘某则认为,既然公司认可该销售清单,认可提成数,就应以此来支付清单上记载的销售提成,现在是公司提出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所以不能以“不是公司员工”一句话就把这笔费用抹掉。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提成工资制,是企业根据员工业绩的一定比例计发员工劳动报酬的工资计算方式。该工资制度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企业而言,可以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减少企业运营成本。而在不同类型的员工中,销售人员是最可能适用提成工资制的群体。同时与销售人员提成工资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还有款到提成等辅助规则。本案例即涉及到款到提成制度,实际上涉及两点:一是企业与销售人员约定款到提成是否有效?二是此案应最终如何处理其权利、义务与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企业与销售人员款到提成制度是否有效,取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在销售人员薪资管理实践中,为了防止部分销售人员通过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公司提成款,同时也为了与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相一致,特别规定了款到提成制度。这个制度从合理性上讲是有相当说服力的,同时这种制度比较科学地分配了坏账风险和责任机制。但是从法律性上讲,判断薪资制度是否合法的依据是员工是否提供了相应劳动,如果提供了相应劳动,则需要有相应的劳动报酬。款到提成并不是从实体上克扣或减少提成薪资,而是如何去认定“款到”时点。如果员工离职,货款即使晚于离职时间到账,也应支付给离职员工。
      对于第二个问题,对于销售人员而言,其与企业在权利义务与责任方面的分配如何,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在尚未离职期间,销售人员应当依据企业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主导或协助企业催款或收款,并对销售合同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说明责任。在销售人员离职以后,依然承担对自己先前处理的应到账款项协助企业催款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基于通常法理产生的,也可以通过规定或约定的形式表现。而如果主要是由于离职员工的不配合,而导致款无法入账的,该款项是无法计算提成的,同时该员工还应在自己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更多劳动问题请咨询南京劳动律师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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