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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工伤律师解读认定工伤的一般条件是怎样的?

时间:2014-02-05 05:37:1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19次
认定工伤的一般条件,指的是劳动者的某一具体受伤事实认定为工伤所应具备的一般条件,它也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1:伤认定结论的基本依据。
认定工伤的一般条件是怎样的?
【案情介绍】
    小刘是济南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工作岗位是在拉网机上测量网片。小刘与家具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也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由于处于销售旺季,家具公司经常要组织职工加班工作。在加班工作时,小刘的右手不慎被整平机轧伤。小刘随即被送往就近医院接受治疗,经治疗伤势稳定后转院至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接受治疗。
    事故伤害发生后,家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且依法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加班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小刘是在从事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小刘受伤结论属工伤的结论,并将认定结论交至有关当事人和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机构和家具公司分别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了小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键词】
    认定工伤的一般条件,指的是劳动者的某一具体受伤事实认定为工伤所应具备的一般条件,它也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1:伤认定结论的基本依据。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小刘受伤能够依法认定为工伤,正是因为其受伤符合法律关于工伤认定的一般条件。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劳动者必须因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
    工伤认定最终是为了工伤赔偿,正如法谚所云“无损害,便无救济”。因此,只有劳动者人身受到了现实的损害,才产生认定工伤并据此进行索赔的问题。简言之,工伤认定以劳动者人身受到伤害为前提。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这里的“人身伤害”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一,存在劳动者人身受到伤害的事实,职工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了现实的侵害;其二,侵害须为事故所造成之损害,即事故的发生与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方面内容,才符合工伤认定的伤害条件。
    本案中的小刘因不慎而将手部轧伤,使小刘的健康权受到了现实的侵害,小刘的这种侵害是工作事故造成的,其与事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小刘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中的伤害条件。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条例》的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职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简言之,只有具备用人单位的职工身份才可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而职工身份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上。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条例》第18条、《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从工伤认定程序上对此作了规定: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主体双方具有管理上的隶属关系。劳动关系有依据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之分。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很好认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依据。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专门下发通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此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以相关凭证作为参照,这些凭证主要有:(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考勤记录;(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前三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综上,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利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凭证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具体到本案而言,小刘与家具公司签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其所受伤害符合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身份条件。
    三、事故伤害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之情形
    上述两个条件仅仅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性条件,除了满足以上条件外劳动者受伤还必须符合《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这是认定工伤的关键。
    《条例》第14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出了列举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6种:(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除此之外,该条第7项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可认定为工伤。
    《条例》第15条则补充规定了三种视同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综上,只要职工事故伤害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便可依据相应款项进行工伤认定。
    具体到本案而言,小刘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致使手部受到伤害的,其受伤符合《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符合工伤认定的“伤害情形”条件。
    四、事故伤害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之情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受伤职工符合《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16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16条规定的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因此,《条例》第16条被认为是工伤认定的消极条件。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具体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当职工所受伤害是由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杀或自残所致,职工受伤与这三种情形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具体到本案而言,小刘所受事故伤害并不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禁止认定为工伤的任一情形,只要小刘受伤符合上述其他三个条件便可认定为工伤。而如上所述,小刘受伤完全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南京劳动工伤律师提示】
    认定工伤的一般条件是工伤索赔的关键。一方面,一旦发生工伤认定争议,劳动者应以此作为主线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也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伤的条件,对具体劳动者的受伤情形进行审查,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依法予以工伤认定,不满足的也应依法作出相关决定。在认定工伤的诸项条件中应着重注意“劳动关系”条件。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也不能依据《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此时,劳动者仅能以普通民事赔偿为由进行索赔。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I 2007] 345号)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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