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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是否等于同岗同酬?

时间:2013-07-26 14:06:5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621次
我于2011年8月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因未达到独立当班要求,公司安排我与刘某共开一台车床。同年10月,我被安排从事钻床打孔过程中受伤。经鉴定,我构成8级伤残。因机械公司未依法为我缴纳工伤保险
我于2011年8月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因未达到独立当班要求,公司安排我与刘某共开一台车床。同年10月,我被安排从事钻床打孔过程中受伤。经鉴定,我构成8级伤残。因机械公司未依法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我是否可以要求受伤前的标准比照工资水平比我高的刘某的工资计算?

南京劳动律师听了咨询后,认为关键就在于对“同工同酬”的正确理解。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据此规定,“同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二是付出相同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劳动者才可能取得“同酬”。

同工同酬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标准,实际上也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或标准。对“同工”的衡量最关键的乃是是否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因为即便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同样的工作,并付出了同样的劳动,但实际工作成效并不完全相同。“同工”本身就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认为,只要是在相同或相似岗位上,付出大致相同的工作量,取得大致相等的工作业绩,就应当获得大致相等的报酬。也就是说,当某员工的报酬与当地或同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的平均工资大体一致,相差幅度在合理范围之内,即可认定符合同工同酬原则。

在这起咨询中,咨询者虽然与刘某在相同的岗位上工作,付出了大致相同的工作量,但由于两人资历、技能、水平的差异,取得的工作业绩、对单位的贡献可能并不相同,所以并不能简单认为两人符合“同工”的要求。是否能比照刘某的工资水平计算工伤待遇,还得取决于机械公司根据单位规定发给咨询者的工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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