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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时制只需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吗?

时间:2014-02-14 14:23:0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739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与职工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违法的。
       南京某化工材料销售公司于2011年5月招聘程先生担任销售人员并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商定程先生每月工资包括底薪和提成,另外支付外勤津贴。其中,提成要根据销售业绩来确定。劳动合同中还约定,程先生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1年5月到12月程先生的销售业绩一直不理想。程先生想改行,辞职前程先生提出要求公司发放加班工资,公司称约定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费问题。他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向仲裁委提供了劳动合同书、签到表等证据。经仲裁开庭审理,查明该公司未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程先生的申诉请求,该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加班费问题,主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二是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虽然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条件,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与职工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违法的。此,企业在没有申请及获批不定时工作制之前,以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特殊工时制度是存在巨大法律风险的。本节案例中,企业为自己的行为缺失支付了相当一大笔的加班工资。
      专家提醒, 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申请及批准程序基本相同,需要上报企业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岗位数量和性质、企业保障特殊工时制度员工的变通措施、工会的意见等。企业在操作不定时工作制的时候,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平衡考虑三种工时制,合理选择。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没有绝对的优劣,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选择。比如说,建筑工地上的翻斗车司机(非承包司机),应如何选择用工方法?标准工时制度似乎成本太大,不定时工作制又难以确定工作任务,综合计算工时制又难以合理评估其工作量,如何应对?此时完全可以通过岗位分析和计算比较的方式进行选择,看哪一种方式最优。
       2.正确理解实施不定时工作制与减少加班工资的关联。目前存在一种说法,认为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加班费的开支。因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这些员工将不存在固定的工作时间,加班费也就无从谈及,不过不定时工作制更重要的目的在于有效地促进绩效提高,而非全部为减少成本开支。
      3.加强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有关管理。由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再需要进行考勤记录,所以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也无须遵守通常的“朝九晚五”工时安排。企业应加强会议沟通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各种相关制度的约束性,做到在增进员工积极完成工作业绩的同时,又能有效地对员工进行管理。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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