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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否一定有效

时间:2013-10-09 14:23:5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703次
最近有个劳动者咨询南京劳动律师:其是一名科技人员,受聘于一家化工公司。在签订 劳动合同 时,该公司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以下保密条款合同期满后,若离开本公司,3年内不得到本地区的其他化工公

      最近有个劳动者咨询南京劳动律师:其是一名科技人员,受聘于一家化工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以下保密条款“合同期满后,若离开本公司,3年内不得到本地区的其他化工公司从事同类化工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工作。”现在,其打算离开该公司。想知道该合同条款有效吗?

  南京劳动律师解答如下:关于公司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于合同期满后若离开本公司,则3年内不得在本地区其他化工公司从事同类化工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工作,这一约定实际上是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劳动者也不得自己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该公司的这种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要求劳动者于服务期内承担保密义务并无不当。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作出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被约定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如果合同中只有对劳动者的限制,而无公司对其的补偿,那么这个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属于无效条款。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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