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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异同

时间:2013-10-09 14:37:2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717次
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相同点 : 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就是通过书面合同形式保护商业秘密的两种常用有效措施。当事人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意思自治,但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相同点
    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就是通过书面合同形式保护商业秘密的两种常用有效措施。当事人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意思自治,但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用不合法的手段签订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可能是无效或是可撤销的,达不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两者有部份相同之处:
  (1)保护的对象相同,都是保护商业秘密;
  (2)采取的形式相同,都是采取书面的形式;
  (3)保护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优势。
   两者在以下几方面存在差别
   (1)签订的对象不同,保密协议签订的对象一般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以及因业务或其他活动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人员或单位,而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对象一般是指从因各种原因离开用人单位的原职工,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在保密费用支付上,签订保密协议可以不向签订的对象支付保密费用,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原用人单位必须要向签订对象支付补偿金,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已有规定,但对补偿的标准没有规定,各个地方也有差别的对支付的标准作了规定;
 (3)保密期限不同,保密协议对双方的规定保密期限一般是在职期间或双方规定的其他期间,而竞业禁止协议的保密期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般指离职后不超过两年;
 (4)限制的地域和领域不同,保密协议约定的限制的地域和领域没有什么原则性的要求,而竞业禁止协议对其有所限制,合理的竞业禁止限制的地域一般是指而对于地域范围的限制,竞业禁止的地域不得超出本企业的经营活动范围或形成实质性竞争的范围,同时,劳动合同法将其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约定地域范围时,一般以可能与企业产生实质性的竞业危险的经营区域为限,要结合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级别,多少,职位,创造和保持商业秘密的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限制领域是指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已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5)对是否存在损害结果的要求上,在保密协议中,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违约时,法律上要求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员工违约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预防的制度;
 (6)举证难易程度不同,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在诉讼实务中,用人单位对其持有的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具有举证义务,而这对用人单位而言,可能比较困难,而竞业禁止协议的违反,一般较容易举证,只要原职工违反了约定,跳槽至同行业其他相同业务企业工作,或自已开办相同业务的企业,不管是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都构成违约,大大方便了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
     由于这两种协议的着重点有所不同,用人单位在实际运作中,可以分别签订这两种协议,也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应当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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