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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是否需要承担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

时间:2014-02-24 12:56:1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654次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保护的义务,劳动者这一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忠诚义务。虽然原公司没有与宋某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所以宋某依然需要因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宋某在某公司专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在公司就职期间,宋某接触到该公司开发软件的各种实用程序,这些程序是该公司多年来的技术经验积累,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但由于宋某是研发人员,其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这些实用程序。宋某有意无意地将这些实用程序下栽到自己家中的笔记本电脑里。2012年12月,宋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与宋某现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新成立的软件开发企业有意以高薪聘请宋某。2012年年底,宋某从原单位离职,并进入后一家公司工作,从事同样的研究开发工作。由于宋某在实际工作中采用了原公司使用的各种实用程序,使得其在新公司的工作表现非常突出,公司也很快在市场中站稳了脚跟。但是由于这一家公司的产品分割了当地原有的客户市场,原公司的销售业绩大幅下滑。2013年3月,原公司以宋某和新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依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宋某和新公司则认为,宋某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并没有与原公司签订任何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侵权一说不成立。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本案例的关键点在于,在没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离职员工是否需要承担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理论上,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保护的义务。劳动者这一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忠诚义务。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它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即劳动者一方应当忠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忠诚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劳动者应尽力避免或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害,凡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损害的一切行为均不得作为;其次,劳动者应当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需要明确的是,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均应承担保密义务;第三,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因多种渠道而被泄露,如技术开发、委托加工、授权、买卖、代理等。本案例中,虽然原公司没有与宋某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所以宋某依然需要因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与宋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后一家企业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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