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这一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天数由90天延长至98天,这也体现了我国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