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需要重新考察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3-12-23 12:14:3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489次
一是试用期次数只能是一次。依据以前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习惯,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的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对于同一劳动者如果岗位变化,单位还是可以与劳动者再行约定试用期的
      一是试用期次数只能是一次。依据以前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习惯,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的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对于同一劳动者如果岗位变化,单位还是可以与劳动者再行约定试用期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则不可以。这包括此后企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岗位发生重大变化,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 
      二是进行相关处理方式变通。新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没有规定企业不能依据岗位、绩效和薪资等人力资源管理指标对员工设置相应的转岗考核期。所以相应的变通作法是,对调整岗位或重新任职的员工进行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和薪资管理的制度考评,并依据这些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当然,这种做法仍然要以合理合法为基础。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1)
踩一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