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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试用期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3-12-24 12:41:4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451次
关于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法》首先明确了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以内,这与先前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劳动合同法》作出的新规定,特别是对企业在试用期约定时作出了新的约束性规定,主
        关于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法》首先明确了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以内,这与先前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劳动合同法》作出的新规定,特别是对企业在试用期约定时作出了新的约束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于企业而言,尤其应当重视。
    1.关于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很多企业存在一个误区,可以单独设置一个试用期合同,等试用期合同期满以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单独约定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此种情形下,法律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2.关于试用期上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上限与劳动合同期限重新进行了排列。而且进一步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关于试用期工资下限。《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作了下限规定,主要是两点约束:一是试用期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是按照80%的比例计算出来的最低工资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关于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为试用期员工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实务中,一些企业等试用期员工转正后方为其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的作法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5.关于试用期违法法律责任。先前的法律对违反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没有特别的法律责任规定。《劳动合同法》则具体作了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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