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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3-11-12 09:53:2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796次
最近,有个劳动者咨询南京劳动律师,他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现在合同到期,单位不与其续签了,单位是否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南京劳动律师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 实施
     最近,有个劳动者咨询南京劳动律师,他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现在合同到期,单位不与其续签了,单位是否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南京劳动律师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是关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列举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规定。从以上法律条文来看,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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