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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14-02-24 12:41:1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786次
南京劳动律师提醒,员工的秘密保护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的区别主要在体现在功能取向上、产生基础上、期限约束上、对价补偿上、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
        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常常会混淆员工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将两者等同。实际上,员工的秘密保护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是不同的。南京劳动律师提醒,两者的的区别点在于:其一,在功能取向上,保密义务的功能主要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而竟业限制的功能既可能是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仅只是约束其就业机会或应对竞争对手挖人。其二在产生基础上,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法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双方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基于双方之间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其三,在期限约束上,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竟业限制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离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其四,在对价补偿上,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要权利人支付保密费;而对于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需支付合理的补偿费。其五,法律责任形式不同。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符合刑法等相关条文要件的,则可能构成犯罪;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人则通常只需要依据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主要区别
      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义务
    1.功能取向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及其他
    2.产生基础     法定义务或合同附随义务     约定义务
    3.约束期限     没有期限     2年以内的约定期限
    4.对价补偿     无需支付保密费     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5.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通常为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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