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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适用于在职期间的普通劳动者?

时间:2013-08-23 14:14:3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459次
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法定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任职期间具有特定地位的主体。那么,其他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负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呢? 对此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南京劳
       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法定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任职期间具有特定地位的主体。那么,其他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负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呢?                                                                                对此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南京劳动律师认为,对了解或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或者雇员于在职期间应强制课以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原因在于,劳动者或雇员与董事、经理人一样对所在公司、企业负有忠实义务。若允许这些劳动者从事竞业活动,他们也极易在竞业活动中或有意或无意地泄露或使用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削弱他们的竞争优势,损害其经济利益,造成不正当竞争,使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虽然对商业秘密有法定的保护手段,但这些手段并不充分,因而不能因商业秘密已有独立的法律保护手段而否认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负不竞业义务。在职或不在职,对于竞业限制义务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等问题有重要意义,它关涉立法者的利益(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济利益或商业秘密之利益与劳动者或雇员的自由劳动权或工作权、信息自由权之利益)衡量。这两种利益按民法原理均应保护,唯在它们冲突时应加以权衡,找出一个适当的平衡点。按此认识,劳动者或雇员因其已就业,其工作权和生存权已有保障,此时自不应该牺牲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合法利益,而去成全劳动者或者雇员的自由劳动权或工作权的充分实现,否则有悖公平正义原则。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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