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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3-12-19 12:37:3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45次
2010年8月,某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李某应聘到江苏苏州某IT制造业外企工作。其实来到苏州这家外企,李某一直不很情愿,在学校先就业、后择业就业政策的驱使下,考虑到苏州离自己老家上海比较近,
        2010年8月,某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李某应聘到江苏苏州某IT制造业外企工作。其实来到苏州这家外企,李某一直不很情愿,在学校“先就业、后择业”就业政策的驱使下,考虑到苏州离自己老家上海比较近,最后在离校前夕与苏州的这家外企签了协议。李某一直希望能在老家上海找份工作,所以在苏州这家外企工作并不积极。2010年8月底,该家外企人事主管张经理找到李某,希望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家里对他的工作不满意,目前他正与家里积极协商沟通,等有了结果以后再主动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张经理年前刚刚接受过劳动合同法培训,了解到企业在1个月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起就要为这个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张经理比较担心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来承担,于是他找到李某,要求其出具一张因自己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
      南京劳动律师分析,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就可以规避劳动法自由录用和辞退职工。而实际上,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只是这种劳动关系的书面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无法证明,没有书面合同同样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要凭工资单等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个月内法律予以宽容,但超过一个月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始起就应当承担向员工按月支付双倍工资的罚则。
      专家提醒: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利大于弊。企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了要承担《劳动合同法》上明确规定的双倍工资责任外,在预防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有效控制用工成本上同样陷于被动。按照劳动法法理,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如果是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是何种原因,也无论是何方终止,均需要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存在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而言,合同到期如果是员工主动不续签而终止,则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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