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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律师提醒: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3-12-24 16:32:1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603次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劳动合同中利用可备条款明确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利。如在试用期条款中约定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考核权利、在保密条款中约定用人单位的保密规定、在培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劳动合同中利用可备条款明确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利。如在试用期条款中约定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考核权利、在保密条款中约定用人单位的保密规定、在培训条款中约定劳动者培训后在企业的服务期限。
        2.在法定可备条款之外根据需要另行约定用人单位管理权利的可备条款。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两项是《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虽然不再作为必备条款,也未作为法定可备条款,但也未禁止对此进行约定。因其规定的内容多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员工的义务,从用人单位角度考虑,这两项应保留在劳动合同中。
       3.在劳动合同中避免可备条款增加用人单位义务。例如关于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权自行确定和调整福利待遇种类,但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了某项福利待遇,那么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就必须提供该项待遇,此时用人单位的一项自主权利就变成了必须履行的义务,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
相关劳动法规:
  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27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88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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