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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自主调整工作地点是否有效?

时间:2013-12-23 11:50:5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71次
郭女士是上海人,家人也都生活在上海,她本人一直在医药行业从事销售工作。后来郭女士跳槽到一家浙江制药公司上海分公司,并与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医药销售工作可能需要根据市场发展
        郭女士是上海人,家人也都生活在上海,她本人一直在医药行业从事销售工作。后来郭女士跳槽到一家浙江制药公司上海分公司,并与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医药销售工作可能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形变动地点,公司在劳动合同特别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变动员工的工作地点。郭女士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特别留意这一点。工作了半年以后,公司通知她需要到浙江总部所在地区从事销售工作,理由是浙江总部市场进一步扩大,需要各分公司销售人员支持,郭女士考虑到自己家在上海,当时也正是出于这一点考虑才到上海分公司任职的,但是公司不同意她的说法,并指出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公司可以随时调整其工作地点。郭女士特咨询了南京劳动律师,公司约定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条款是否有效?
        南京劳动律师分析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自主调整工作地点是无效的。依据劳动法的通常法理,调岗调薪以及调整工作地点需要具有藐发合理性。企自主决定任意调整员工岗位、薪资和工作地点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在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很多企业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比如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变动员工的职位、严禁办公室恋爱、不容许结婚和怀孕等不合法的条款。而这样的条款不仅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反而会承担法律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不仅不被法律承认,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企业还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其一,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尽管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但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其二,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企业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以参照本企业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其三,企业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由于企业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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