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没有法定必备条款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无效?

时间:2013-12-20 10:41:2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96次
2010年4月,上海某科技公司设立研发部,招聘了一位研发部经理。由于公司以前没有这个岗位,公司薪资制度没有关于研发部经理薪资的规定。人事经理在代表公司与该研发部经理订立劳动合同时,并没

       2010年4月,上海某科技公司设立研发部,招聘了一位研发部经理。由于公司以前没有这个岗位,公司薪资制度没有关于研发部经理薪资的规定。人事经理在代表公司与该研发部经理订立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特别约定薪资一项,只是口头上说第一章员工的入职与劳动关系的建立I059明根据工作绩效具体确定,但双方最后还是签署了这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其薪资按照研发部每月业务对公司的具体效益给付。6个月后,公司对该研发部经理的表现不满意,意欲解除该研发部经理的劳动合同,在征求研发部经理本人意见时,研发部经理表示不愿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希望继续工作直至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总经理向人事经理征询意见,人事经理突然想到双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薪资,而薪资属于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没有法定条款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双方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即可,无需找出其他的理由。
       南京劳动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尤其是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条款不仅是必备条款,而且是极为重要的条款。但是,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就无效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备条款就是无效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人事经理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依据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若干条款的欠缺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本节案例中,劳动合同中对薪资事项没有约定,可以视为约定不明,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至于薪资事项约定不明的处理,通常是按照双方再行协商的办法执行;若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本节案例中,研发部经理薪资的公平处理应当按照前6个月的薪资水平来合理推定。至于人事经理所说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专家提醒: 实践中,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法定必备条款的齐整充实。特别是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条款尤其应当细致推敲后确定,不能认为约定得留用余地,以后发生争议时企业的斡旋空间更大。而实际上,法定必备条款没有约定,不仅不利于企业在以后争议发生时更为主动,而且会导致企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1)
踩一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