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时间:2013-12-28 19:06:2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708次
就过失性解除合同事项而言,企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人手拟订规章制度内容。 1.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处理方式的行为不必列入规章制度。法律对劳动者的部分 过失行为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既有差异,又互相联系。
       就两者之间的区别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企业自主单方制定的普遍适用性规则,后者则是双方协商约定的具体适用性协议;二是成立依据不同;前者成立依据《公司法》等相关企业立法,而后者成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立法;三是生效程序不同,前者生效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后者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四是功能作用不同,前者作用在于约束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则性,而后者则约束劳动合同订立双方;五是法律效力不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后者效力优于前者。     
      就两者之间的联系而言,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相辅相成,共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
    法律性质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成立依据 公司法等企业立法 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立法
    生效程序 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双方平等协商
    功能作用 规范企业秩序,确保自主经营 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
    法律效力 相对较低 相对较高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2)
踩一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