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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签订的培训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14-02-17 11:13:2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659次
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10月10日颁布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 264号)中规定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
       2010年11月,南京某跨国公司通过校园招聘,招用了北京某重点大学机电工程系5位硕士毕业生,并于2011年6月与这5位硕士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5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1个月以后,该公司收到芬兰总公司的通知,告知最近一段时间全球订单吃紧,总公司决定在中国杭州公司扩充产能,并增加机器和专业人员数量,要求杭州公司速派优秀技术人员赴芬,安排至芬兰最好的理工学院进行为期3个月的进修培训,掌握从芬兰运出的机械设备生产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公司收到通知后,管理层进行磋商和研究,决定委派最近表现非常不错的5名硕士生赴芬,并与他们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培训费用每人50万,服务期5年,违约金按照服务年限平摊。2011年8月,5名年轻员工抵达芬兰,开始了紧张的培训。期间,5名员工参加了母校举行的校友会,席间有师兄学长建议他们能到芬兰工作,并成功说动了他们。2011年11月,5名员工以试用期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他们的看法,要求其按照培训服务期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遂诉至劳动仲裁庭。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设定培训服务期,由企业委托第三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要求员工必须服务满一定年限。否则,该员工将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是本案例的问题在于,对于试用期的员工,能否约定培训服务期?如果法律不许可此期间培训服务期协议的存在,是否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如果法律认可此期间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效力,是否意味着不当约束了员工在试用期内的选择权?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10月10日颁布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 264号)中规定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按照此规定,在本案例中,至2011年11月,这5名员工依然还处于试用期,这家南京公司并不能向其主张违约金事项。
     专家提醒,试用期员工的管理是一件特殊任务,企业应该格外注意和谨慎。在试用期内安排员工培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尽量不要安排试用期员工接受出资培训。对于安排员工进行培训而言,最好的办法是不选择试用期员工进行培训,以免发生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试用期员工各方面状况还不了解,甚至其本人是否有意留下也不好判断,所以试用期员工最好排除在培训名单之外。
     2.确实需要外派培训的要尽量争取提前转正。如果企业确实需要外派尚处于试用期的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则建议通过协商的方式缩短试用期,将其提前转正。待其成为正式员工以后,再将其派出培训。
     3.也可通过民事货币债权的方式变通处理。对于处于试用期的新员工而言,如果某些专业技术培训不仅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员工自身能力提高的迫切要求的话,企业可以通过民事借款的方式将款项借予员工,由员工自行参加培训,同时约定服务满一定年限后公司放弃该债权,也能间接地达到服务期的目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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