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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订立是否等于劳动关系建立?

时间:2013-12-19 10:54:5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491次
就业协议,通常是以毕业生、学校、企业为三方主体签订,协议同时对三方产生约束力。毕业生应当在毕业离校后向签订协议的企业报到就业,学校应当在毕业离校环节向毕业生开具报到证,企业应当在
       就业协议,通常是以毕业生、学校、企业为三方主体签订,协议同时对三方产生约束力。毕业生应当在毕业离校后向签订协议的企业报到就业,学校应当在毕业离校环节向毕业生开具报到证,企业应当在毕业生报到时与之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看,应届毕业生在尚未离校时仍为学生身份,并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此种就业协议尽管从形式上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有着约束作用,但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实务中,一般将就业协议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并不直接受劳动法的调整。
    毕业生报到时应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毕业生到企业报到视为用工的开始,实务中并无异议。但问题在于,如果毕业生报到后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法律风险是存在的。我们建议企业在毕业生报到时即订立劳动合同,以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对企业不利。实务中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若劳动合同订立后,原就业协议的期限尚未届满时,发生相关争议时适用哪个协议或合同进行处理,通常认为,如果争议事项是涉及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如果争议事项并不涉及劳动权利义务方面,则在就业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可以适用就业协议条款。当然,如果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原就业协议自动失效的,则从其约定。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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