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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制定末位淘汰等管理模式?

时间:2014-01-03 10:01:1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450次
末位淘汰作为激励创造精神的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方式,却受到了中国内地劳动法的严格约束。企业提倡和实施鼓励创造精神和争创良好业绩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和激烈竞争社会的

    末位淘汰作为激励创造精神的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方式,却受到了中国内地劳动法的严格约束。企业提倡和实施鼓励创造精神和争创良好业绩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和激烈竞争社会的必然反映和客观要求,但是人力资源管理应当纳入劳动法律的规制范畴内。南京劳动律师建议,在实行优胜劣汰的绩效激励机制时,必须考虑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末位淘汰等管理模式,可以通过稍加改进的方式进行处理:
    1.建立以业绩为主要考核依据的绩效考核制度。排在末位的员工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估。企业可以将序列标准和业绩标准相结合,制订序列和业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并依此进行考核。企业根据这些考核评估结果,对员工业绩进行相应的排定,评定相应的业绩等次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这样,对于排名末位的,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分别进行处理。比如,可以简单设置为A、B、C三个等级的评价标准,其中,A表示完全胜任工作,B表示基本胜任工作,C表示不能胜任工作。如果某员工确实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评级为C的,企业此时可以安排该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该员工的岗位,取得员工本人培训或调岗的确认书后,在下一个考核期间,经过考核仍然不合格的,企业此时完全可以行使非过失性解除权,即提前30天解除合同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与相关的岗位、级别和薪酬管理制度相配合。对于员工而言,岗位或级别的提升、薪酬的增加无疑是提高员工干劲和增进员工创造力的最好方式。末位考核制度尽管受到法律上的约束,但是如果双方经由公平合理的约定来对末位考核进行相关的岗位、级别和薪酬调整,则法律上依然是予以认可的。对于绩效考核而言,如果仅仅只有绩效考核而没有与绩效考核制度相结合的岗位和薪酬管理制度,考核评级对员工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并不明显。岗位和薪酬管理制度可以如此规定,对于连续三次考评成绩为A的,晋升一个岗位级别或职等级别,递增一个薪酬等级,或是对于整年度考评成绩在B以上的,自然递增一个薪酬等级。同时,对于考评成绩为C的,进行调岗处理,调岗的原则是最为相似的岗位。这样的岗位和薪酬管理制度与绩效考核相结合,才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绩效激励机制最好的选择。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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