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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支付半薪工资并不用支付社保费吗?

时间:2014-01-04 20:04:0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551次
江苏苏州某台资企业,为了控制人力成本特别是企业流动人员成本的开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薪资,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本
      江苏苏州某台资企业,为了控制人力成本特别是企业流动人员成本的开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薪资,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本身并不为企业创造价值。同时,其规章制度还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暂不缴纳,如果员工能够通过试用期考核,将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新员工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则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并不负补缴试用期间社会保险的义务,其理由是新员工不能按期转正,说明该员工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要求,不能为企业创造贡献,所以企业并不需要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此种制度实行了5年之久,并未有人提出异议。2010年2月1日,制造部新员工小李因未通过3个月的试用期考核,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2月12日,小李即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企业补齐其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员工工资80%的薪资,同时要求该企业为其补缴3个月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而后,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小李的请求。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尽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有自主决定员工薪资制度的权利,但是法律依然对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如何支付工资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国内地的工资分配制度由国家决定转为企业决定、市场调节后,由于利益驱动,开始出现工资拖欠克扣现象。《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门和各地予以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了我国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其一,工资支付形式。劳动部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足额支付,不得克扣;其二,工资支付期限。劳动部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其三,工资支付程序。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在本案例中,企业首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应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招用新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小李甚至可以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抢先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其3个月工龄的相应经济补偿金。同时,社会保险作为国家和企业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点,企业在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即应履行相应缴纳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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